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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台灣的法院起訴審查制度,在刑事案件的審查階段,法院會對檢察官提起的起訴狀進行審查,並依據相關法律規定,決定是否起訴被告人。因此,在第一審之前,法院判不起訴的案例機率取決於具體的案件事實和證據。
由於每個案件的情況不同,無法提供確切的數字或統計數據來表示法院判不起訴的機率。判決是否起訴通常取決於以下因素:
證據不足:如果檢察官無法提供足夠的證據來支持起訴,法院可能會判不起訴。例如,如果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,法院可能認為起訴是不合理的。
證據不可信:如果檢察官提交的證據被法院認為不可信或不可靠,法院可能會判不起訴。法院會對證據的可信性進行評估,包括證人的可靠性、物證的真實性等。
違法行為不成立:如果法院認為被告人的行為不符合構成犯罪的法律要件,即使有證據顯示其行為,法院仍可能判不起訴。
公益因素:法院也會考慮公益因素,例如被告人的年齡、健康狀況、事實和法律問題的嚴重性等,來判斷是否起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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